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四条,坚持按照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围挡内扬尘治理工作,区 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围挡内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 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六条,施工单位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 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推广使用安全化,标准化 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具体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建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 密闭.牢固的围挡 其中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内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房屋建筑工地一律采用不低于2米的彩钢板围挡、二,工地内主要道路。车行道路 材料加工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防尘处理.现场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 固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三.工地出口要配备车辆清洗设施,并设有专门人员冲洗车辆 严禁车辆辗带泥土上路、确因场地所限 不适宜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的施工现场 须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车辆冲洗。确保出场施工车辆清洁驶离。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材料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分段作业,场内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应增加定时洒水.定时喷洒粉尘抑尘剂次数,六,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遮盖 封闭等防尘措施、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运输时要采取苫盖措施,确保环境清洁 七。施工现场材料及物料应堆放整齐.并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苫盖 工程砂石,水泥、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封闭处理 并采取定期定时洒水、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八、施工现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全封闭,并定期清洗.及时更换破损的安全网,保持其清洁美观.九、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填埋各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十,工程基坑施工应根据不同阶段采取场内喷洒降尘或苫盖措施 十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 建设单位应当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停工手续,并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条、本市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日预警时.各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区。市 县 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级别的重污染日应急预警,实施应急措施、加大施工现场检查频次,加强空气重污染日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二 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政府部门责权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局或属地政府确定的具备相应执法权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予以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不得评为省、市标准化示范工地 同时按照、大连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一次,并在大连建设网予以公布,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违法进行处罚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六条,地铁工程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