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建局,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执法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外,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 公正高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局属各业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局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体,内容,类别.依据等,经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示。业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监管工作需要,提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建议、报经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法制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业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列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业务机构制定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一月份上报法制机构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业务机构组织实施,各业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时 应当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内容以及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备案等具体流程,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市政府临时部署领域或者行业专项检查涉及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的,应当在检查完成后二十人工作日内报业务机构备案。第九条 业务机构开展.双随机 抽查,应通过摇号或机选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回避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采取 递补抽取.的方式 第十条,业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事项的特点、按照月度 季度 年度周期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年度对被检查对象抽查率要达到全覆盖,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第十一条.对于守信被检查对象,可以降低抽查次数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频发,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本年度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抽查对象.应当实施重点抽查,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使用 市城建局行政检查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制作符合规定的文书和卷宗 卷宗的归档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检查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者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 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秩序.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有规定的 随机抽查结果信息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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