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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交通和人身安全 根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设施是市政设施的组成部分.指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 通讯、有线电视.煤气 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的井框 井盖 井基础等设施。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各类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各开放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检查井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是检查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负责检查井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检查井设施责任主体的检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责任单位对检查井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管理维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多个单位共用检查井设施的 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维护,第八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设施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井盖。井壁上标明行业标识及产权单位.第九条.机动车道上设置的井框,井盖、其具备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40吨。井基础,井框,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行业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凡不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查井设施采购应当选用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的生产企业产品.第十一条、在市内四区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应当采用自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或维修市内四区城市道路时,对道路设施上原有各式旧井盖,产权单位应当提供自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 统一由道路施工单位更换.产权单位不能提供的,由道路施工单位采购,更换,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框.井盖,专业维修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维修,养护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道路上检查井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井框,井盖丢失、移位,损坏、跳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责任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补装 维修或更换,城市主干道及繁华路段4小时内。其他路段6小时内.第十五条。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责任单位接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维护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装。维护或更换的 依法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补装 维护或更换 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机动车道上的各类检查井与路面产生高差,影响车辆通行的、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责任单位负责维修,不履行相应责任的 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统一预算价格进行维修.原检查井井框。井盖有损坏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七条。由于检查井井基础损失 塌陷.井框,井盖丢失 移位等造成交通.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检查井产权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检查井井盖和其他检查井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对监督和举报的情况及时依法予以处置。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损坏 盗窃或者收购井框,井盖等检查井设施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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