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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违规追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单方取消监理合同,追缴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1。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3,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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