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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追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 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单方取消监理合同、追缴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1.转让 违法分包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 3 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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