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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违规追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单方取消监理合同,追缴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1、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3 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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