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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违规追究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 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单方取消监理合同。追缴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1、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3、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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