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产生日期,2012、04.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公平分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经政府批准或给予政策性支持 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投资建设、购买,含回购,或承租等方式筹集的住房、以及保障对象通过政府补贴.补助购买或承租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 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国土房屋局的委托,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行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 下同,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七条.对违反保障性住房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监管机构举报.对举报属实和协查案件有贡献者.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监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一,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履行情况,二,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三 保障性住房改装修 入住.转租,转让。租赁备案.经营等情况,四 信访,举报问题落实情况.第十条。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一.要求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并可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相关单位、个人、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三 要求保障对象配合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四 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第十一条。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可采取抽查,座谈、入户和管理系统检索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定期监督管理、各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时间表.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一、定期利用保障性住房、产权产籍和公产房屋管理系统 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国家抚恤补助等变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区市县监管机构定期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变动情况,对享受对象资格实施监督核查,三,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情况的年审工作,第十四条、委托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委托区市县监管机构的职能及专项工作实施内容和受托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区市县监管机构对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区市县监管机构按季度和年度将监督管理情况分别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以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对已经取得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 取消保障资格,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补助或退出保障性住房、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对责令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额度和使用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回购进度统一拨付资金后,按存量房转让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对依据政府有关政策和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价款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的评估报告.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补交相关价款后 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对保障对象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退出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保障性住房补贴 补助的行政决定。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市住房保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管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和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管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