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规范安全质量监督行为。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大连市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7月6日,大连市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规范安全质量监督行为 确保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 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工程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部分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负责检查指导区 市、县,先导区,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主城区内跨区域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 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城镇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规定落实各自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第二章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建设 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五,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六.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城镇燃气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计划表,三、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四 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七、施工 监理合同。八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第七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受理书,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九条。城镇燃气工程办理完质量监督手续后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四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八。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一.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情况,三。施工单位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 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工程竣工报告等情况,四.监理单位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及平行检验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情况,五。质量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且真实有效,是否按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等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检查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工程技术资料 主要抽查项目包括,一,工程所用的非压力管道组成件,设备等有关材料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二。软土基及腐蚀性土壤的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非压力管道的连接.防腐,敷设等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四,档案资料中非压力管道的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 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施工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材料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城镇燃气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城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城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等的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包括监督检测.情况、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监督档案、工程监督档案包括,一 监督登记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 二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三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 记录、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五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良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九、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城镇燃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按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督机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质量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质量违法行为和安全质量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质量监管指令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第三十一条.城镇燃气工程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二条、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第三十三条,抢险救灾、维修和临时性城镇燃气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法、实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3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