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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 规范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 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三、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名称、四.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名称,五。公共文化设施名称.六、住宅区、楼,商业建筑名称。七 建筑楼门牌编号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区 市.县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地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 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六条。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以及市内四区的地名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内四区以外的地名详细规划由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命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的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市内四区范围和跨行政区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的。由所在区 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的城市道路命名。有关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命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第八条。住宅区、楼、和商业建筑命名 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和中央国家机关名称 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二,使用含有行政区划意义或者其他容易对住宅区 楼。商业建筑的地理属性引起误解的名称 三,虚假使用.全国.中央。国际 世界,及其他与住宅区,楼,商业建筑实际不符的名称.四.使用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五 未征得企业 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使用企业,商标等含有商业价值的名称 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楼、和商业建筑商品房预售登记等有关手续时。征求有关地名主管部门意见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建筑楼门牌编号命名 属于市内四区范围和跨行政区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办理。除此之外的,由所在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办理,第十条.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是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可更名可不更名的和当地居民,村民不同意更名的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 应当根据地名管理的权限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因行政区划变化或者城市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根据地名管理的权限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地名更名、注销手续完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名更名,注销情况进行公告,第十四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广播影视的新闻节目和网络新闻信息。广告 牌匾。报刊、教材 地图,旅游图,交通图、册。电话簿。邮政编码册以及其他出版物。机场,码头,火车站、客运站以及轨道交通车站站牌,建筑 居民住宅区、楼。及其使用的楼门牌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房屋,工商,公安,城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地名。楼门牌编号.信息的文件,证书 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地名但标准地名尚不明确的,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提供的地名信息为准,第十五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逐步建立本市地名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地名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六条,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市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和环境条件依法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应当设置楼门牌的,应当在项目竣工时设置完成、楼门牌设置情况纳入工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完成,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当征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命名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地名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违法告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违法告知书规定的时间 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广告,牌匾,报刊,教材,地图,旅游图.交通图,册、电话簿 邮政编码册以及其他出版物、建筑.居民住宅区、楼、及其使用的楼门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地名主管部门对违法命名的地名,应当作出不得使用的决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地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起草。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大连市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出台 规定,的必要性,为做好我市地名管理工作 市政府曾于1988年颁布出台 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多年来,该.规定,对推进我市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完善地名命名与销名程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有效提升了我市地名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现有地名管理规范已滞后于新的管理需要 一是地名管理内容缺失 地名的标准化管理.数字化服务.规划编制等已成为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而现行规范缺少对应的规定.阻碍了相关工作的推进。二是地名命名.更名等规定过于原则。现行规范中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工作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缺少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与标准 制约了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三是缺少法律责任,现行规范中缺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实际工作中地名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为提高我市地名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出台。规定、二,规定,的法律依据及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参照民政部,地名管理工作细则、并借鉴了上海.天津 深圳,南京,沈阳 长沙等地有关规定、为做好、规定,的起草工作 我局于今年年初成立了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开展了广泛调研.征求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国土房屋局.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建委 水务局、文广局、旅游局,工商局.地税局。港口口岸局.邮政管理局及机场 铁路等34个相关单位的意见 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之后。形成、规定,初稿,并对初稿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局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对初稿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相关内容再次征求市国土房屋局.城建局,规划局 公安局.交通局以及高新园区管委会 旅顺口区政府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形成.规定。送审稿 三.对有关内容的说明.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了管理范畴、规定、确定了产业聚集区 住宅区、楼。与商业建筑。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等地理实体的名称作为我市地名管理的主要内容.2。细化了机构责任 规定.明确了全市地名管理部门职能与责任.规定了市内四区以及跨区的地理实体名称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除此之外由地理实体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的分工,3。增加了地名规划.规定 明确了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地名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工作程序以及要求等 4,完善了地名命名 更名与销名的权限,程序及要求,规定,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对由政府进行命名 更名的地名.规定了命名.更名的权限和程序 对由社会自行命名的地名。提出了规范化要求。规定了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 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以及有关工作时限等,增加了重要的城市道路命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内容、规定了房屋主管部门在为住宅区和商业建筑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等有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有关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等,5、完善了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内容,规定、明确了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新增了建筑楼门牌应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规定、6、规范了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对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新增了地名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7、强化了违法责任 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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