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承市建发.2011.126号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住建局,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7,第14号令 结合其他市有关做法和经验及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如有其他问题或意见.请与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314,2288155.0314.2288234,二,一一年九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三部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第三条 承德市及各县。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县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建局成立建筑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建局科技科,质监站,稽查办调派专人配合组成常态性管理机构 依据相关法规开展建筑材料的监管工作。市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一 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初审工作。二,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材料的信用档案登记工作 三、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四 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县 区 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一,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 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二,配合市住建局.做好辖区内使用建筑工程材料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初审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材料,均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住建局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建筑工程材料的信用档案登记、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信用档案登记。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二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三 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 四 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六。用户使用情况、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详见附件4.第六条,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即时登记。并将登记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录入承德市住建局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须办理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共有六大类、第一类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13种,第二类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和再生能源材料7种,第三类使用安全建筑管道4种、第四类建筑设备3种,第五类建筑安全电工产品4种 第六类取消省级备案只进行市级信用档案登记的产品8种.详细产品种类见附件4,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住建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定期公布、第八条。国家、省,市禁止生产 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第九条,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应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提供信用档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已信用档案登记的建材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 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第十条、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县,区、住建局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筑领域内予以通报。并在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 造成建筑物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二 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向建筑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手续时.提供的登记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向市.县、区 住建局举报和投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第十二条、市、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工程材料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2,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十三条,市.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初审 建筑工程材料进行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有失公平的.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5,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登记申请表,年。月。日,注,1,申请所需附带材料 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查询.2,提供证件原件、备查验,3 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登录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