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承市建发 2013。132号。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自治县、区住建局,我局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两年的试运行 对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试行期限结束前.我局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文件下发之日起,原.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废止.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10月8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双桥区 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一 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的初审工作.二.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登记备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工作.三、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四、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五、竣工验收前 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第六条,各县、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材料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能。一 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管工作、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使用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备案和信用档案登记初审工作,第七条、对首次进入本省用于承德市建筑市场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 应当按照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筑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建筑材料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登记备案。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 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 三,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四、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五 用户使用情况.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第十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信用档案登记。一.河北省、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需备案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三 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如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专项检验报告,四 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手续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备存,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申报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 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建材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相应变更资料、第十二条 国家、省 市禁止生产 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实行淘汰.推广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限制使用产品 淘汰产品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推广产品目录.并根据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使用淘汰产品或限制产品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 并按其配套应用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检验,被检查单位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北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 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对需要复检或见证取样复检的建筑工程材料.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取样人员应按规定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 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应提供登记备案证 未办理登记备案证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 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并记入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企业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二.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三.供应假冒建筑工程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手续时 提供的登记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建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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