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各市,含定州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 促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一、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 资格审查,招投标交易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管理和工作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选择优秀监理团队 从制度设计层面把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关、评标办法应把监理大纲和监理人员的配备及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监理业绩作为评审重点。不得以监理费用作为主要的中标条件,推行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具体期限,不得明显长于或少于合理的建设期,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制度 鼓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服务模式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提倡项目立项后尽早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二,严格投标失信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强投标单位递交材料的核查工作.对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业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或处罚.相关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二.强化过程管理 落实监理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制定监理履约评价办法,开展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考核与评价。把监理服务人员是否到位,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约定,服务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作为履约考核与评价的主要标准,并将监理单位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监理费用支付结合起来、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长效约束机制、督促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坚决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完善,不到位导致监理服务不积极。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发生、避免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依照合同约定,督促监理单位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 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严格管控人员变更 保持现场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其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经督促整改仍旧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在履约考核、组织招投标等环节综合考虑.二,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应对监理工作质量负首要责任 履行法规和规范规定的管理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组织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预验收等工作.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三、提高工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厅已于2015年停止河北省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水平能力评价、因此 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如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并根据监理合同履约的需要及建设单位要求,在进场前确定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必要的监理人员 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 五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七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十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在监理企业工作并注册,以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满二年及以上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2。严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应于监理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主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的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等级。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该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总监及其他人员履职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项目建设未完成,仍需监理机构现场服务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延期服务合同。同时 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再次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因特殊原因出现项目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机构撤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复工前。监理单位需重新将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难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并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严格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 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监理资料应齐全,完整,同步,真实、能够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工作实际情况.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依法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 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监理日常工作履约情况 落实监理职责以及对关键工序巡查旁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要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 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或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的 及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监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理单位及个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逐步形成对监理行业及监理人员的动态管控和约束机制.三。落实省政府.放.管.服.工作要求、一 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等业务时,可不再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检测设备满足工作要求即可.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经营管理 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二,我省境内监理单位在各地市开展其资质范围允许的监理业务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入市备案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和信用评价体系.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进冀监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认真核对进冀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 确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进冀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质量,尤其是总监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管 对弄虚作假、不诚信守法.不履行承诺的进冀监理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监理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质量低下 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予以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四。其他事项。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要把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作为监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推进监理工作质量提升,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做到诚实守信、确保全省工程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此前省住建厅发布的有关监理管理的文件及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