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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 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5,的项目 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事后监督 新增投资超过5 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 未经审计的不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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