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临州府发、2010,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加快建设步伐 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一条。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第二条,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第六条.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 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九条、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 还可享受国家。省 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 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