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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 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 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 将责任人的职责 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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