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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 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 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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