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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 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 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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