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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 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 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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