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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 县 乡 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 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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