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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 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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