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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 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 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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