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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建。2007 筑24号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的规定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以及闽建审批、2007。29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持代理合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接受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验。1。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2。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3,有满足开展业务要求的设备.4、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本机构拟在岩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在岩从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 技术职称或毕业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5.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岩负责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书 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项目报建的同一时间到受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登记,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出具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在职人员 2,开展业务活动应有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3。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应由项目负责人配备不少于2名业务经办人员。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的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配备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到位并办理各项业务、第十三条。按照省建设厅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必须使用或参照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并按合同书。协议书、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 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订招标方案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议纪要,组织开标 评标.参与定标、草拟合同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书,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以下报备手续。招标方案及招标公告备案,招标文件 含资格审查文件。答疑会议纪要 备案 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监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代理业务完成前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评标工作完成后,投标文件应当立即封存指定专人保管.在市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 应报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除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投标文件。第二十二条,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向招标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 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确定。不良行为除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以下行为 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未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未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项目。一年内被监管部门二次或二次以上指出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包括答疑会议纪要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六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不良行为记录三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市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省建设厅取消其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不得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八条,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在龙岩市行政辖区内承揽业务,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建.2002。建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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