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0,70号芗城区 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向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第四条、规划条件核实按建筑工程 指非市政工程类 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进行审查核对,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竣工测量,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形成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测绘成果电子文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性质 规模。平面位置.尺寸、高程 建筑密度。绿化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合格单 三 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四,其它需提交的涉及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二 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 平面布置,坐标 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三、管线.含架空线 涵、渠,沟等 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 管径 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 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 四 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五,桥梁 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第九条,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一,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或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 工程放样,验线通知单。市政项目。三,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附电子文件。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或整改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相符,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核查绿化工程 绿地率 停车场 库,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物业管理设施以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核查其他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是否满足,八、临时建设情况.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 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 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一,核查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核查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四,核查道路附属设施 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 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五,核查桥梁、地道 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申请材料,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 要求整改之后 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0,5 以内,含0。5 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 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有续建工程的 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二,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 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 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2、无分期续建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三.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 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 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各种情形 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 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