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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12、13、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 是指铺设于市 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 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第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 测绘 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 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 穿越河道、桥梁 迁移消防设施等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 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 广场 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地形图的测绘工作.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 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第四章.维、护第三十一条.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 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 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工程照片,录像.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四十条。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 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 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50328。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三 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 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按照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 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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