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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 为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 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要,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城建档案馆.室 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机构所必需的经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第七条,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一,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三。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开展编研工作.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工厂 矿山。仓库和住宅,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道路。广场 桥梁.涵洞.排水。城镇照明等项目。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供水,燃气。供热等项目.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港口,公共交通 长途汽车客运站等项目、5 供电。电信设施工程、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等项目。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公园,游乐场。动。植、物园.纪念馆,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 纪念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等项目 7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项目 8 城市防洪,抗震工程,防洪防震规划 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防洪设施工程等.9,村镇建设工程.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项目,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11,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 包括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 电力 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的政策法规 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五 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第九条.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 有关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属规划 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第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义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开发区的城建档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因单位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第十四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建档案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 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 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 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机构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收集 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资料 应当及时登记、整理 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四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 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微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资料 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办理借阅城建档案,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并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城建档案利用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取得上岗资格,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依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 其他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 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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