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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五条。市 区 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 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 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国土.规划 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4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第七条,竣工验收的条件。1.申请竣工验收前 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勘察 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 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第九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第十条。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 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 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第十一条,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 规划,土地 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 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3 审查竣工决算、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 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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