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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按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执行.第三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旧城改造,撤村建居和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第四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司法 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时、对建设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住宅,生产经营房屋以及村集体公共设施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同步确定安置用地范围。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莲都区政府以及拆迁安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第六条、拆迁人是指取得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规划确定征地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 征地范围以预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安置的依据。一 户口迁入 分户的 二,房屋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的。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的,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实施拆迁,并颁发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名称 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自取得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房屋拆迁的。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通告,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房屋拆迁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也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 户籍等有关情况,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准.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上述两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一致时,如选择货币安置。公寓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如果选择迁建安置的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的,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权后予以登记,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需要货币补偿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在实施房屋拆迁前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装修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但不予安置,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 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五、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后,进行装修 改.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不作为安置依据.第十九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减 免.税以及用电,用水等事宜,第三章,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被拆除的住宅房屋 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 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房屋。公寓安置是指以政府或拆迁人提供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 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建房进行安置。第二十一条。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 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参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方法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二.被拆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补偿后 按房地产评估价再给予被拆迁人20,的奖励,第二十二条 公寓安置 实行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公寓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市政府或拆迁人统一建设,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安置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二,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只有一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安置的住房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2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3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 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4人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180 24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5人以上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240。30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四,公寓安置房的货币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按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 当安置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时,如果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 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高于安置标准.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竣工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当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公寓安置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由拆迁人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三条。迁建安置,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并同意进入指定安置地点的,可以实行迁建安置,二,迁建安置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集中统一规划、三.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3人以下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 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四 被拆除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补偿、当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如果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 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如果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多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 超出部分在扣除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用后、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时,其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新建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上款规定补偿 其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五 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 包括间距 征地和安置点的各种费用。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各种规费由拆迁人支付,超过被拆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包括间距,部分的土地成本费和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计入安置人口。一 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二,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三、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四 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 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五 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六.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人口计入.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二。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三.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一、被拆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36平方米的,二.除被拆除的住宅外 另有一处及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的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第二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用房.在拆迁通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异地建房,但安置后的房屋使用性质不变、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确需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后,按新用途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附属的禽畜棚舍 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原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条、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 补偿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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