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亳政办 200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境内公路及河道两侧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现象十分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和行洪安全 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确保我市公路和河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进出口路段10千米之内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 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设.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 界桩、并加强执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由交通部门修建。及其两侧建筑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管理、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齐各种审批手续实施动工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保证公路边沟畅通,并保持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审批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共同派员对放、验线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对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设,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控管,完善。巡控机制、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凡未按规定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新建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应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违法者自负、三。加强公路两侧管理.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堆物作业 洗刷车辆 占道经营等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此之前修建的设施或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址扩建 改建.重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修建建筑设施,公安,交通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对各种路障坚决予以清除.确保公路畅通.二、切实加强河道和临近河道建房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以内的区域,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禁止在河道内修建围墙 房屋等阻水工程.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房和阻水障碍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三,规划区内河道两侧管理按照水务部门和城市规划控制进行管理、三、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一 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和临近河道建筑审批制度,规划、国土 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永久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时 要事先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或沿路排水设计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审批许可程序,禁止审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和占用河道修建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审批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证交通 河道畅通、维护行车和行洪安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组织、狠抓落实,对本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违法建房的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两侧违法建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三、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水利。行政执法。国土,公安,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依法管理活动,交通,水利.行政执法,国土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对劝阻不听的。由辖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行拆除 对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河道水域面积较大,严重影响行车和行洪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反响强烈的违章建筑由当地政府予以强制拆除,营造强大的执法声势、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