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二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六条,发展改革 财政,监察、建设。国土.交通。水务、房产,环保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 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第九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据实列支、对项目审计核减资金,按1 的比例奖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专项工作经费。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情况。五、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情况.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九、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 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确定审计重点 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并符合审计条件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 并在开始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 监理 勘察,设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 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相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 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 设计变更记录,监理资料,施工记录或签证单 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六,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八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 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 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 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 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处罚,并将处理 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审计工作任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黑名单、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