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 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第二章,容积率设定.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 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 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第三章,容积率调整。第七条,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 0,3以内。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 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时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 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第十条,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一 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 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第十二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五章 责任承担,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 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