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府令第39号.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 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 西大街,荆公路 青云 文昌 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 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 物价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 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 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四.腾出的公有住房、五 社会捐赠的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八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一条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 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第十二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市,区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5.领取并填报 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二、初审 复审,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 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 镇,组织调查.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三.审核,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 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 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摇号、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摇号应公开进行 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第十四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 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 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第十六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 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 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 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 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第十七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 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 情节恶劣的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县 区 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