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部分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部分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 所称部分配套市政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建设,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四条、关于住宅小区主要道路设计 1、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 的市政道路及设施进行详细调查 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各类管线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 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 2,住宅小区主要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主.与城市道路衔接段坡度应小于3 施工图按道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第五条。关于住宅小区出入口设计、1,住宅小区出入口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2、车行出入口沿城市道路单侧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规定为.小区级出入口7m,10m.组团级出入口路5m。7m.3.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衔接,第六条 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设计。1、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绿线以外 2.沿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时 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应设置不小于2,5m宽的绿化隔离带。第七条、关于住宅小区排水设计,1,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2.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或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污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3。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系统应与城市管网合理衔接.4 管网系统应明确 整洁 避免交越 5 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第三章审查审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第九条,配套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详细规划编制标准执行 纳入项目修建性规划或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批准后进行工程设计。第十条.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应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市市政局审核.第十一条、市市政局审核范围.住宅小区道路。出入口,雨污排水工程管线,停车位等。第十二条、市市政局将审核批准意见抄告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监督局 第四章,建设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含与城市道路.管网衔接段。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由开发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十五条.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挖掘城市道路,第五章.核实第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小区建筑一并规划核实。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项目规划核实.市市政局和市建设监督局收到市城乡规划局的联办件后参与核实.未经市市政局和市建设监督局核实通过的项目不得予以规划核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报市政核实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配套市政设施规划.二 经市市政局审核合格的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图、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 住宅小区道路应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道路排水管应标明管径 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 口,位置等、2、住宅小区出入口应标明出入口宽度。两侧人行道的坡道形式。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3,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数量 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绿化隔离带宽度。4,住宅小区排水应标明管径.坡度 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合格意见.五,以上。一 三,项全部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二张、第六章、产权与维护,第十八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产权归住宅小区业主所有.按照。物权法.等要求进行维护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工程办理核实时,参照本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