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文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颁布日期,2004.12,01 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 为合理集约利用土地,避免因零星建设带来的,城中村,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区域.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不再划地自建安置,实行集中统建安置,也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集中统建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集中统建区应具备一定规模,老城区集中统建区用地不少于5万平方米、新城区集中统建区用地不少于10万平方米。第五条,集中统建区选址应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质量,第六条,集中统建区用地涉及国有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手续、集中统建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七条。集中统建区选址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安排停车设施、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菜场 教学及有关文体卫活动等设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后 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补偿。第九条 集中统建区建设由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集中统建区建设应按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第十条。严格控制集中统建区的建设成本,相关建设费用、比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集中统建区安置用房原则上执行市物价,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 核定的价格,对孤寡老人和特殊困难户的安置,采取由政府提供适当面积小户型的廉租房办法、第十二条 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不再适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