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试行,文号,市政府第17号令,颁布日期,2006。04.08、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登榜,二OO六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塑造现代 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 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广告设置。标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 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三条 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 无沉陷,第四条,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各类窨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 无污水溢流,第五条,道路铺装率为100、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城区不应新设架空电话线 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第七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八条,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路面、第九条.主次街道 城市广场 公共场所无占道经营,门面一律以门沿为界,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第十条、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载运容易散落 流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飞扬洒漏 污染道路,第三章、建筑景观第十一条 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美观 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 破损时、应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讲求建筑艺术。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其造型、装饰效果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主要街道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 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围栏。围墙高度不超过1。8米,第十三条,临街阳台。窗台 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不得安置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破墙开店 第十四条.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棚 临街底楼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不得有碍通行和观瞻、现有临街地面空调外机应设置遮档、并逐步移除,第十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居住区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城区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上堆放物料.居住区内堆放物料要保持整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第十六条,在建.待建及拆迁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作美化装饰.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建,构。筑物 应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 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第十八条,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 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及地面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各类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四章.园林绿化第十九条.行道树栽植整齐 美观。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枝干应适时修剪、不得影响车辆通行,禁止在临街树木上悬挂条幅.晾晒物品、第二十条、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第二十一条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漆或者拆除、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二条,推广阳台绿化 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各种绿化形式.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 特色鲜明 第五章、广告.标志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等、或发布户外广告 张挂宣传标语,市区禁止悬挂过街横幅,机关办公区域和学校从严控制户外广告牌设置。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标志牌等 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语准确。用字规范 字迹 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第二十六条 商店招牌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贴墙面设置,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正面为立面。立面高度原则上不大于1米。主要街道的商店招牌应设置为灯箱式,霓虹灯式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 店招。其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上设置广告。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第二十八条,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导向牌 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 合理布局 街巷里弄牌 楼房幢号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二十九条,街头宣传,咨询 募捐.商业促销等活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有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第六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条。街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 不得随地吐痰 便溺,不得乱扔烟蒂。纸屑 瓜果皮核 玻璃瓶,渣。饮料罐 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 盒.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 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道路,广场应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第三十二条,沿街单位。住户应按照 门前三包 责任制要求。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 早市,夜市.摊点群等,应统筹安排 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实行垃圾袋装。定点投放,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 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乱倒,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渣土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施工工地在主城区的、要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第三十五条,不得向山体、水域,花坛,绿化带、下水道丢置,倾倒废弃物、不得向河流 沟渠.池塘直接排放污水。第三十六条.临街餐饮门面必须具备上下水道 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不得沿街泼撒污水。倾倒杂物.不得在主次街道,进出城口临街进行车辆维修,冲洗或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 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坚持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收集,化粪池定期清理,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浸漫、无粪便外溢,第三十八条,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第三十九条 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控制饲养观赏犬.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家畜实行圈养 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禁放区域内禁放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公共场所第四十一条,公交站点,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 地面保持平整.洁净,第四十二条。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第四十三条,市区停车场布局合理 场内车辆有序停放、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场外停车带客 公共汽车正点行驶 到站停靠,出租车在指定站牌停靠、任何车辆不得随意调头 停车 第四十四条 集贸市场标志明显.出入口通畅.各类商品进场经营.有序摆放.保持环境卫生,第四十五条.车站.广场,游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 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第四十六条,经申请同意 在公共场所 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标准未及部分,按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