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颁布日期、2006 04.08,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四月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公安 工商、交通 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 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第八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 路线 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 不得抛撒泄漏、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 应当予以赔偿、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一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 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 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 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第十五条.居民因装饰,建造 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