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宣政办,2008 15号、颁布日期、2008.0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包括城市给水 排水、燃气、电力 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 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 经委、水务。人防 供电 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谁监管,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保障安全原则。五,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动态管理要求。适时组织管线普查、修测,并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编制各专业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集中统一管理、六。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并申办有关规划建设行政许可 七。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 鼓励和支持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材料的新工艺,八 管线工程建设原则实行年度建设计划预审制。为统筹安排 综合平衡,合理组织管线工程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二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规划局,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并告知市市政处。九 管线路由及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其施工按要求实行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施工前放线 覆土前竣工测量等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由该管理权属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挖掘 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在征得规划,市政.交警等部门审核后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