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3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宜春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暂行,第一条、为节约资源 减少造成市噪声和环境污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 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 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 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袁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对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城管、环保,公安,物价 工商,税务、经贸,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一,国家,省和市属重点工程项目。二,水利.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工程项目,或者一次性混凝土使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能够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要求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 紧急抢险救灾工程。村民自建联建住宅,危旧房屋改造工程。四,符合其他不宜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的.第七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设计方案,编制概算.工程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予以明确、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报请建设,环保。税务.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和开展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其他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经营。第九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选址,布点,须向市建设、城管、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 预拌混凝土需求总量。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请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的供需方 应依法签订供需合同 明确技术标准与要求、做到诚实守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指导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市场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考价格范围内进行销售 若遇原材料涨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泥,砂,石三种主要原材料涨跌幅度的加权平均数确定预拌混凝土价格的上调或下浮幅度,价格调整前必须征询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章行车。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从快处理、及时放行、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理的.要尽量先放行.后处理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要求、运输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经密闭改装的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净车上路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一.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办理工商,税务等其他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由市工商、税务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护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市预拌混凝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 应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