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 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OO八年三月十日,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 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第四条,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从实用 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 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 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并经监理单位审核 签章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 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 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 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 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并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 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3 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 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 责令整改 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