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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8,9号,各县、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八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 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 管理和供应工作,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一,建造 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 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 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 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 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 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 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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