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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9.33号。各县 区人民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 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 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 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职责,第七条。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次干道不低于20 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学校、部队,医院 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 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第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第十条、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机关 学校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 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第十三条、城市各类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 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 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确保工程质量。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第十七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 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 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 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 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第二十二条,建立.绿线 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 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确需临时占用的 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 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三 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 绿篱等地被植物,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五 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 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 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第三十一条。九华山风景区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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