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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 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二月十日第一条,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 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 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 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 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 安全运行。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 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十一条.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第十二条,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 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 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 按 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十五条、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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