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衢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衢建建。2009 4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城东分局,城南分局。市质监站,安监站、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 构 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 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 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工程建设活动,本规定所涉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从、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08,2000 之规定,第三条,衢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衢州市区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衢州市区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监测等建设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主体建筑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深基坑支护的专项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时 应当提交深基坑支护工程的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第九条,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衢州市深基坑工程技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 勘探点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 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勘察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勘察报告、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六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专业,岩土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 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 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第十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 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 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有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第二十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一,一级基坑应有两个以上的围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二级和三级基坑可参照执行 二.工程用地红线图,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五 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七。专家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在评审前,应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优选后、再提出优化意见。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 组织方案论证的单位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出具正式书面评审报告,书面评审报告应包括专家组论证意见和设计单位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 监理 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肢解分包.第二十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 施工程序、挖土的原则及要点.机械配备,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以及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对所编制的一.二级基坑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本基坑工程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就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做好沟通、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受影响程度对比分析的基础资料,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 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 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三十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建设单位缓建.停建等原因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工程监理和监测.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三条。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满足规范 规程要求的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第三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 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大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 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可从本市的深基坑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外地邀请,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库成员不少于3人,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