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延州政办发,2005、5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 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 建设,管理,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二.专用绿地,指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五。市区 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第二章.规 划第七条。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 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 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 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 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第九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 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一 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四 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 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 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 平方米。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 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 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 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 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第二十条.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 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 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 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 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 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第二十三条。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 包秩序,的、门前三包 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第二十四条.各县 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 采石、取土,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 沙石,倾倒废弃物 污水,停放车辆.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10株以下由县,市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第三十条,需砍伐城市树木的 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第三十一条、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 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 到期立即退出 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一.刻划树皮,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六 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罚款、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二 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