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府令13号,颁布时间.2005,06 21,生效时间。2006.04,0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集资 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市发展和改革 建设 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相关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 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六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 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 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 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 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第十五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的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 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五章,供应和交易管理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 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 的住房家庭,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 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二十一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第二十二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二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 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第二十四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 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 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改办。提出申请,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三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 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 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 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 对象等 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 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 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 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 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 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