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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政府令12号 颁布时间 2005。06.20 生效时间、2005.07、01 经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 五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的。应责令工程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第六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地震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业务登记后,方可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的建设工程,第九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一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镇。二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三 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第十条.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其结果的审定、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程序执行、第十一条、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时。应当免费受理,材料完备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由工程所在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 方可办理报建等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监理 第十三条,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 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四条,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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