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 预 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阜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阜政秘 2000、177号,颁布时间、2000、05。28,生效时间。2000 07 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 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阜阳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 1998,766号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用银行贷款或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工作、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核批竣工决算,对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受市政府的委托比照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第四条.拼盘项目中。中央,省级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含50、其工程概.预,决算由财政部 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项目前期审查。主要包括。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定额取费标准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三.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 超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等.第六条。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主要包括。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 预算书 人工材料分析表等。二,根据各项定额,审定工程预算造价。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 认真核对,出具审查结论.第七条,工程决算审查,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决算书.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变更说明材料等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实地进行核对 三。出具审查结论,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不同方式 一.国家全额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二,拼盘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施工单位 三、纯自筹或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拨付资金时报财政部门核准、四,单位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含外资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存入财政基建专户,第三章.审查机构和费用第九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下达,审查通知书.注明审查事项、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开具,委托审查通知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 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第十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工程概 预.决算审查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执业水平高、社会信益好 讲执业道德,近几年没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 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以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承担审查费用,第十二条,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承担的费用 由上级拨入财政基建审查费,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基建机构上缴利息返还.原基建周转金收回的本息等解决、不计入工程成本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 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它方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时如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误,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查业务 取消其审查资格 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查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验收移交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应付施工单位5.10 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相应的工程尾款、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扣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抵作建设单位按规定上交的财政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工程概,预。决算.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预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工程概 预,决算审查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