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 10 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 促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州.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 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每年建设项目计划 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经济合同 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资料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产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真实 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程序及相关报件资料 二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到位.管理.使用情况,三,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管理及费用开支情况。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预算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 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 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 履行。变更。转让 终止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核算情况,六。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七、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八 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九 建设项目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十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资质等级等事项。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情况,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工程完成总投资情况、三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情况 五。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六 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七。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未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和预算。概算 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安排审计.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处理 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多计.少计的工程投资.审计机关应责令调整账务。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缴纳 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收缴上缴财政.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对外出具报告 办理项目资产,财务移交的依据.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 作出的审计处理 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符的 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对承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外聘人员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