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颁布实施。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滁州市规划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等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四.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方案审查应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 材质以及夜景亮化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五,办理阶段 市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报审材料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纸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批准建筑方案一致.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需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亮化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批后的跟踪督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 建筑单体方案实施到位,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建设项目外立面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设现场做试样 式样尺寸不得小于2,0米。2,0米,通知该项目建筑设计师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现场复核 并签字确认.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把关 凡施工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现场签字认可,验收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对最终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认可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不予工程验收,八,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承担职责,依法予以处罚,九,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