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 现公布,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送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审定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负责对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州发改委,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工业.含电力,水利。交通等项目和其他州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交易的唯一场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 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 公示等服务.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监督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三、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 四.监督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 五.监督依法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六、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七,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按规定要求备案 八,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 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 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 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 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州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一 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州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应当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州直部门投资项目招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市 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应当进行招标、一,政府项目采用BOT。BT模式选择投资方。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四条,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州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五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已经批准.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技术资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中标公示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 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 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四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州级以上报刊,如.德宏团结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 标准,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 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 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 名称 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应当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 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应当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 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三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三十八条,联合体投标的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四十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应当保密 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 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四十四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开标应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六 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 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属于政府性投资的投资项目 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复杂技术项目或州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依法可从省专家库抽取。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性评审的、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第五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招标人不得拥有任何投标加分权利、二.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标项目。其投标书分为、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 两部分,分别密封投标、开标时,其.商务标书 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保管 其 技术标书、经评委评分.排序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再由评委对商务标进行评分。最后由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总分排序、选取中标候选人,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五十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家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当日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签定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 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未经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目的,四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 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 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 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交通.水利等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1998.32号文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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