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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下关旧城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登记编号、大府登。2010。14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现公布。大理市下关旧城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 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理市下关旧城改造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关旧城改造提升的意见,结合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下关旧城改造提升是指以、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建设,新下关、的要求、对下关危旧房较多 基础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较差的部分片区进行更新改造的社会公益性建设行为、分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三种类型,整体拆建是指将拟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 含地上,地下.全部拆除 按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重新实施建设,局部拆建是指对拟改造地块范围内的部分区域实施拆除重建.其他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指在拟改造地块范围内实施局部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 公共设施配套等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的整治措施,第三条、下关旧城改造提升项目应按照.一次规划,连片整体改造。分期分区实施。的要求 尽力整合拟改造区域周边地块 处于城市路网同一区块范围内的地块应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实现成片整体改造提升 第四条,下关旧城改造提升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实施程序和要求。突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体现高支路网密度 高绿地率.低建筑密度的特点,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五条,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下关旧城改造提升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大理市下关旧城改造提升项目实施计划.报旧城改造领导组会议审定.第六条 下关旧城改造提升项目实施计划审定后,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下关镇等相关部门配合 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七条,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部分被拆迁人同意实施改造的旧城改造提升项目 由领导组办公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 列入下关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计划目录.第八条,旧城改造提升项目列入计划目录后,国土,规划。建设.园林 发改。商务,人防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主动服务 积极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规划条件制定,招商引资等前期工作,并按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和相关要求提交工作成果,第九条。旧城改造提升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完成拟改造地块的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的项目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范围。二。改造目标、三、功能定位,四,改造模式及策略、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 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 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七,开放空间及园林绿地系统。八.配套设施,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办公场所等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 布局、建设,九,道路交通 地块内外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 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 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人防等各类市政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十一、城市设计 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十四、历史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及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十五,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以上六至十四项控制内容,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第十一条、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规划方案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等相关内容应取得国土,规划。建设,园林。文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提交被拆迁人按民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90,以上、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批、第十二条,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规划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旧城改造提升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规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查并转报市规委会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件及规委会审批文件报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进行报批.备案,第十五条,旧城改造涉及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为旧城改造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拆迁计划手续、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结建许可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意见书 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手续 涉及的行政许可部门应为旧城改造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外,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目录的区域,地块,不再审批与旧城改造提升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十八条.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如存在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设施.第三章 土地征收交易第十九条。旧城改造提升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后。按照 改制先行,改建跟进 的原则,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社区转为城市社区。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第二十条,征收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 征求群众意见、对于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妥善解决群众的居住问题 第二十一条.征收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对集体建设用地按20万元、亩予以综合补偿 对集体农用地仍按大理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综合地价即1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收回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可无偿收回并作适当补助.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村组或个人的、按2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收回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可按剩余使用年限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参考进行补偿,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补偿对象为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统一兑付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分配兑现、第二十五条,下关旧城改造项目用地供地方式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和.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旧城改造、实现土地开发一 二级市场联动运作,第二十六条 采用.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的改造项目,在规划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政府进行土地储备。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交易条件,进行公开交易、中标企业按照经被拆迁人民主表决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第二十七条。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由政府主导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 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收储和公开交易,交易成功后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任选一种,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新旧程度,装修标准及居住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四层以内。包括四层 按实际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四层以上建筑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费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属多层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屋属高层的按套内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用房面积的.拆迁人应按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补偿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少于安置用房面积的,被拆迁人应按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价格交纳超面积差价.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任选一种,一 货币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二。产权安置。被拆迁户不愿货币安置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屋属多层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屋属高层的按套内面积计算,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 执行房地合一市场评估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房屋补偿费、由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房屋,设施及附属物实地勘测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二.设施补偿费 房屋装修及设施变更部分.如太阳能、改造门窗,卫生间.墙面装修。地面装修等附属设施及室外花草树木。由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三.土地补偿费,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市场评估价为参考 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由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土地实地勘测测量后的面积为准,第三十三条、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公告 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一 新建 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五.户口迁入或分户,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不受合同期限制约,第三十五条。存在典当,抵押等民事责任或有产权争议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完相关的房屋或土地确权手续,第三十六条。在国有土地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集体土地上产生的征地拆迁补偿争议、先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复议或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劳动就业 一,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男16、60岁。女16,50岁.在旧城改造后失业.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失业证,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二。在相关土地收益中。以征地拆迁范围内正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专款用于为失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 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三,强化对失地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和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实施积极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失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四,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持有。失业证.的失地失业人员 按 贷免扶补,政策和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五,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商在项目建成之后 所设置的就业岗位,必须优先考虑本项目拆迁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拆迁人的劳动就业问题.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居民 可以选择参加以下其中的一种医疗保险,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大市政发。20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大市政发。2008 3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养老保险。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人员,可按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大理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得规定,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三,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四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既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又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四十一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在办理完、村转居、手续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章,户籍管理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农业人口 按照云政发 2007。137号文的规定。全部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登记,第七章,旧城改造企业准入条件 第四十三条.企业准入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一定旧城改造经验和融资平台。二,银行的资信证明达到AAA级以上或提供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三,需提供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议书.四 企业综合实力证明,单位简介.企业性质。成立时间.资产状况,开发业绩等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参与下关旧城改造提升的企业资格确认及评选、按照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如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与资格、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第八章 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凡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开发建设企业.从事大理市旧城改造项目的,均为优惠对象 第四十七条。优惠政策.一、符合,大理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二 针对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另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旧城改造中,涉及房屋拆迁.规划,建设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企业性收费、可予以减收或免收。第四十八条。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消防。供水,排水 绿化 硬化、亮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验收 对未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取消赋予的政策优惠。第九章。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十九条。市旧城改造领导组负责组织开展下关旧城改造提升 研究审议旧城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批准旧城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条 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旧城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局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编制和申报在城市规划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年度计划 协调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第五十二条.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依法办理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规划许可,并对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服务,指导,第五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中的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对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注销,按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第五十四条.市园林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审验 指导旧城改造项目园林绿化方案设计。依法办理施工中涉及绿地占用及树木移植、修剪.砍伐审批。第五十五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中的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和规模调整工作,制定全市旧城改造范围内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实施意见,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旧城改造中的户籍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第五十七条,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加快推动旧城改造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改善道路交通设施,打通道路微循环.提高公用道路密度.依法办理旧城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旧城改造中的房产管理,拆迁监管工作。参与审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第五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管理,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出土出渣。建筑材料运输及堆放的审批管理。第五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涉及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抓好旧城改造涉及居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六十条.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做好日常信访工作 第六十一条,市新闻办、广影局主要负责抓好旧城改造的宣传工作 为旧城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六十二条.市教育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范围内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协调做好校点的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工作.第六十三条.市文化局主要负责旧城改造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协调 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社区群众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第六十四条.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做好旧城改造工作中的矛盾调解和维稳工作.第六十五条,市人防办公室负责人防法律法规及。大理市人防建设专业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做好旧城改造项目的服务协调工作,第六十六条,市级其他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关旧城改造项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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