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大府规登准,2009。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与城市空间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获得市政府批准的 其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第四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容积率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的.大理市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第二章 容积率调整条件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 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调整容积率指标。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程序第七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上述第二章调整容积率条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 陈述调整理由 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容积率调整的合理性及专家论证意见在.苍洱时讯、或政府网站。规划局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按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 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款凭证及调整容积率通知书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第八条.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制止和纠正擅自调整容积率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调整和审批的督察检查.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 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第十二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调整批准或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出租 抵押,继承 赠予等手续、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颁发房产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未经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提高建筑容积率、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一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