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 2005,36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 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 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 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 含1亿元。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 农药 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 建设过程中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 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黄政、2001.3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