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黄政,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6,01,生效时间,2004.06、01。时效性,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一日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细则 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 附属物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费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第五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存款额度应不少于拟审批的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应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且按要求开设专户,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提供指定的商业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 指定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拆迁人所有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以下程序提取.一、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相关资料 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三,拆迁人按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确定的资金数额存入专户,四,专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与拆迁人共同预留印鉴章 五、商业银行凭双方共同的印鉴章支付监管资金,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管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第九条。实行货币补偿的 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补偿进度报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到银行支取拆迁补偿资金。第十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采取期房安置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及房屋户型。面积 地点等相关资料。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进度核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一 建设工程基础阶段,核准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二.建设工程过半,核准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50,三,建设工程封顶.核准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90.四.被拆迁人安置结束后。解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拆迁人采取购房安置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照购房合同核准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十一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可酌情降低监管资金幅度、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将追加监管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地产拆迁管理机构同意。原拆迁安置协议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足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帐户 并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 指定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安置完毕。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 拆迁人可自由使用监管资金剩余部分,第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的 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 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拆迁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