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黄山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 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 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 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