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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文山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 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结合文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出资新建,修建,配建.回购.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出售原则.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山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认定.对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进行审核。公示,审批以及售房手续办理、售后管理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籍和人口数认定.县发改,财政,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 税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社区、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二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80元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住房属于危房和棚户区危旧房的困难家庭,第六条.一户家庭的常住人口超出5人,含5人、以上的 可以申请购买2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家庭常住人口按照公安户籍登记人数为准、由县公安局出具家庭常住人口数 年龄、成员关系等证明。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购房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有申请人单位.村委会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签署的意见和印章,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公安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三,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四,县建设局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属于危房或者棚户区危旧房的 还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旧房的认定报告 五、审核过程中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程序,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非农业人口户主作为申请人.到县建设局,房管局。或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领取购房申请书。填好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交到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组织调查。审核后,在村委会 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举报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并将公示文本,公示照片和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房管局。审批、二,县建设局、房管局 受理廉租住房申购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三.公示期满后,有异议或举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按照上述时限再次进行核实、无异议或举报的,由房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交清购房款。办理购房手续。四.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交清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权属登记.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注明。该房属廉租住房,字样。第九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在实际建设。回购,成本基础上优惠确定,建设成本包含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出售价格由县发改,财政。建设部门根据房屋区位,楼层等因素共同确定 具体如下,一 新建廉租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三通一平、建安 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基础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等费用。二.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购买第七层的可享受总房款30,的优惠 购买第六层的可享受总房款25,的优惠.购买第一,第五层的可享受总房款20、的优惠.购买第二。第三层,第四层的可享受总房款的15,优惠,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自所购廉租住房交付当月起 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交付购房款当月起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之前已交的剩余租金可折作购房款不再退还 四、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销售资金使用及管理,收取的购房款全额存入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取8 的廉租住房出售金额维修费和管理费.其中5 作为出售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 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必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廉租住房购买后的上市准入 出售、出租、抵押和继承.一。已购买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以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经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交购买时所享受房款优惠金额.方可上市、政府按评估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或转让中需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办理,出售或转让中新增收益的50、必须上缴县级财政,时限不满 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 由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作廉租住房保障房源.二.获得产权的廉租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三,已取得廉租住房产权的 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一、县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对已购廉租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二、廉租住房认购资格不得转让。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无条件收回,5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任何政策。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按原出售价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并责令其按市场价补交房租,同时依法追究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在廉租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文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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