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读稳、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政府.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活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 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 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主体建筑,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5,市、县级中心医院,急救中心。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 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7 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第六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论证时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因故未作的。必须在工程设计前补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报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 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设计单位不得设计,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核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在项目审查时 及时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参加 对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批准。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后.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一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的重大建设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刁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安庆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