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 规划。公安。消防,城管执法 工商.文化,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划分.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房屋产权人、第八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分管负责人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 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一、拆除基础,梁,柱 二、拆改混凝土剪力墙,三,挖掘室内地面、扩建地下室。四 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 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六,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使用房屋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书面报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有权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十五条、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二,在屋面或者依附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 通讯设施等 明显加大荷载的,三。改变原设计用途。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四、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五,超过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六,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二次以上重大装修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仍在使用的 七、房屋使用20年以上进行交易的 八 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 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 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基础施工时,周边有相邻房屋的,建设单位根据当事人要求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给予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2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进行 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 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 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报告,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如不主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相邻方,物业管理企业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不是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应当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他人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的房屋,第二十五条。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报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下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和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在未解除危险之前,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出租。抵押和投保,因迟延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保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改造且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改造批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修缮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验合格予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鉴定机构的解除危险证明、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匾,线路等悬挂物,支立物。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其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第三十条、房屋发生险情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险措施的,第三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 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的、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 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第三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由市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 分别属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 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 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危险房屋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二、未及时处理危害房屋安全行为举报或投诉、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三,危险房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治理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0日发布的。安庆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