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2013年9月26日。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 文昌.钟岭 城西街道以及孝桥,上顿渡。抚北。崇岗镇属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区域。其中抚北镇,上顿渡镇范围内由市城市规划局委托临川区人民政府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属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人员、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挑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农民建房只能使用本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异地农民不得使用现居住地集体土地建房 新迁入人员须为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满2年,农民申请.一户一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之一 1.以户主名义申请。2,夫妻共同申请 3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申请.农民另择地址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需退还集体,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论证 评审村庄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不得建设,单家独院 式住宅 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房 第八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新建,改建住宅.1,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2.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3.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4。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5,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 确无住房的、7、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条件之一,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1 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或一方已有住房的、2,已安排公寓安置房的 3 户口已迁入且为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满2年 但原籍还有宅基地或住房的,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变宅基地用途的.5。有另行分户儿女的单户老人 60周岁以上,6、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街道.镇、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表,经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 镇、审核符合农民建房资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城市规划局。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按许可程序审批、涉及城市道路临街、国道 省道沿线及重要地段的,按开发项目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道、省道为G316.S213。S214 S322。S329及今后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国道.省道。重要地段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规划控制区域,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复函退回报建材料,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农民建房 规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按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街道、镇 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 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 村委会及街道,镇.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房户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街道 镇。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房户取得该副本后一年内未动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自行失效。第十五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成片区和安置区内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街道 镇.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城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建房户所在街道 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 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道、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 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街道 镇,村镇规划管理所 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 应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报批.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监察,处罚.第十九条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监察,处罚、第二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镇 应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